单细胞生物的原始高生存度仅仅相对于其他后衍物种而言才是有效的。因为,从非生命物质的“存在”到生命物质的“生存”,这一概念内涵的转化所能引出的唯一区别,就在于由“存在效价”到“生存效价”之间的“度”的跌落

 

【以及,由此引发的代偿效价的相应上扬,或代偿招数的花样翻新。通常人们只被这代偿的花样所迷惑,殊不知一切代偿既是存在度下倾的函项,又是存在度下倾的载体。(参阅第三十四章和第四十章)】

 

即是说,生存度存在度的继续下滑,所谓“高生存度”不过是重新界定一个下滑的起点而已。

 

【以这个“起点”作为着眼点,则原始单细胞生物不同凡响的生存力度,早已成为大、中学生自然教程里的基本常识了:

 

——三十多亿年前太古时代的地球,是一个既没有氧气也没有遮挡太阳紫外光的臭氧层,更没有一星半点绿色的生机为原始生存者提供庇护的地地道道的地狱,除了赤地千里的荒漠和漫无涯际的死海而外,就只剩下岩浆横流的煎熬、冰封雪覆的冷酷和飞沙走石的暴虐了。为这个星球造化着生存条件的那些原核单细胞生物,当时只能潜隐于海平面十米以下的高压暗区生活,以免遭到宇宙辐射、强紫外光或其他自然险象的斫杀,它们像沙砾一样“同质化”或“缺乏个性分化”地存在着,岂不是恰恰证明了它们格外强韧的生存力度。

 

——考古生物学证明,自大量物种暴发性显生的寒武纪时代以降,不知有多少高度发展了的生物种群已遭灭绝。据辛普森(Simpson)估计,曾在地球上发生过的物种数量约有五千万种到四十亿种,而格兰特(Grant)则估计有十六亿到一百六十亿种,现存的物种数目,一般估计为一百五十万种到四百万种之间。赵寿元先生在普通生物学教科书中据此做过如下计算:“倘若我们假定曾经出现过的物种数目是二十亿种,现有物种的数目是二百万种,那就是说,原有物种中99.9%都已灭绝了,保留到今天的只不过1%(不足)。”而且,从整体上看,愈晚近的生物门类,趋于灭绝的速率愈高。这里显然发生了一个人们长期视而不见的问题,即自然选择进程究竟是在选拔具有适应性的强存者还是在滤留具有弱质性的适应者?(回顾卷一第二十二章)

 

——以下,我将继续援引普通生物学教科书中关于微生物一章的论述,因为凡能进入教科书中的内容通常已是争议不多的学科定论。周德庆先生在该章节中对于微生物五大特征的扼要概括完全适用于“初级社会”中原始单细胞成员的生存情状,因此,恕我直接引用他的部分原文并同时表示我的敬谢之意:

 

1.体积小,面积大


任何物体,若把它分割得愈细,则其单位体积所占有的表面积值就愈大,如果以人体的“面积/体积”值为一,则大肠杆菌就达三十万左右。这样一个小体积、大面积系统必然特别有利于与外界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这就是微生物区别于一切其他生物的最本质的属性,也是引起以下四个其他共性的原因。


2.吸收多,转化强


据报道,一个积极活动着的大肠杆菌细胞,每小时可消耗其自重两千倍的乳糖。吸收多的结果,就为物质转化快、菌体合成多提供了可靠的物质基础。


3.生长旺,繁殖快


微生物有着极高的繁殖速度。如果以二等分裂方式繁殖的细菌为例,它们每分裂一次,快的只要二十分钟,因此每小时就可分裂三次。这样,只要处于合适的条件下,它们在短时间内就会得到大量繁殖。有人曾经作过计算,一个大肠杆菌重约2×10-12克,如果每半小时分裂一次而且全都存活,那么71小时后大肠杆菌的总重量就会等于地球的重量。幸好,自然界不可能提供这样的生存条件。


4.适应广,易变异


由于微生物具有个体小、繁殖快、数量多和接触外界环境的直接性等原因,使其发生变异、淘汰或适应的频率特别高。因此,它们在抗热、抗寒、抗干旱、抗酸碱、抗缺氧、抗辐射和抗毒物等一系列抵抗恶劣环境的能力方面,都登上了生物界的“冠军”宝座。


5.分布广,种类多


微生物在自然界的分布真可谓无微不至、无孔不入、无远弗届了。人迹所到之处肯定会有大量的微生物,人迹无法到达之处也会有大量的微生物生存着。在地球上除了活火山区以外,从生物圈、土壤圈、水圈直到大气圈和岩石圈,到处都有微生物家族的踪迹。例如,在89℃~90℃的温泉中,在含盐量高达23%~25%的“死海”里,在难以测出水分的撒哈拉沙漠中,在酸度极高的矿水中,在两千米深的地层下……到处都可以找到一定类型的微生物。


在微生物中可找到比高等动、植物的代谢特征更为丰富的独特代谢类型,例如细菌光合作用,化能合成作用,生物固氮作用,厌气性生物氧化,烃代谢,合成多种次生代谢产物,能分解复杂化合物(纤维素、木质素、角蛋白、塑料等)和极毒物质(酚、氰、甲醛、多氯联苯等),各种抗逆性,以及奇特的“生命的第三形态”(甲烷菌)、“第四形态”(病毒)和“第五形态”(类病毒)等。

 

至此,关于原始单细胞生物的高生存度问题姑告证明完毕。尽管这种证明方式着实缺乏哲学韵味,然而,对于讨论直观的社会基础或生物属境而言,这却无疑是最简捷有效的方法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