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明显,上述问题的根源性解答不可能蕴含于人的后向衍存机制之中,而是必定潜藏在人之所以成为人,甚至生物之所以成为生物的自然物演机制之中。这就好比你要弄清分子化合的道理,你总不能沉溺于分子自身或分子后衍的物质形态里面,而是必须着力研究分子的前向物态譬如原子的构成原理,才是唯一可行的出路。

 

换言之,以生物为其基本构成要素的社会实体,必是一种对生物存在予以代偿的上位递演产物。只要我们首先澄清了生命物质的存在性质,社会之本质自会水落石出。

 

【而要澄清生命物质的存在性质,你又必须首先探询整个存在的衍存原理,因此,读者万不可越过卷一,急切地直登本卷所开启的社会殿堂,须知任何学问均有一个明示的或默认的哲学理念在先,一切学术成败及其思想价值其实正取决于这个哲学理念的定位与标高——此所以可将卷一视为全书的“总论”,而将卷二有关精神存在的讨论和卷三有关社会存在的讨论统统视为卷一意旨的展开。】

 

反过来看,只有通过对任一物相(处于特定衍存位相上的物)之代偿层次予以回溯性透视,你才能明鉴该下位物类的存在状态或存在质态。也就是说,代偿层次所表达的正是被代偿层次的存在性的全面焕发

 

【具体到社会存在上来,即是说,社会现象正是包括人类在内的一切生物的自然衍存质态本身,亦即社会性正是生物性的组成部分,就像分子存态的达成正是基于原子本身的固有物性或固有属性一样。而且,只有通过社会这面透镜,你才能更清晰地窥见生物性以及人性的全貌,一如通过研究分子化合关系,你才能更深刻地获悉有关原子的物理性质一样。】

 

说到底,所谓物演层位的代偿跃迁及其逐级派生的上位层次,其实就是任一实体存在因其存在本身所引发的,且因其存在效价之衰变所不得不直面的日益麻烦的出世自况出世境况,简称“存境”。换言之,任何一种存在实体,对于它的后衍性存在者来说都只是一个隔膜的存在物,而对于它的前位性存在者来说却像是一个纯属自身作为(即“自为”)的主观氛围或自身活动的时空环境,是谓“存境”。

 

【譬如,原子处于分子“存境”中、人处于社会“存境”中皆然——即在分子“看”来,原子实实在在是一种存在物,可在原子“看”来,分子只不过是它表现自身固有属性的自建舞台和运动场所而已——人类就是抱着这样一种褊狭的眼光看待自己的社会存在的。】

 

可见,存境就是存在物本身,或者说就是新一层存在实体代偿性衍生和结构化凝聚的温床。它之呈现为以“境”代“物”的前瞻性样态,一方面是出于由存在性所导演的万物一系的自然规定,另一方面是由于代偿衍存的进程总得借助于各层存在变体的自发属性方能实现。因此,所谓“存境”其实就是任一物相之自身属性的前瞻性集合与盲存式编织,亦即是任一物类之自身属性的外延性表达与元在式兑现,故亦可称作“属境”

 

【注意:“存境”或“属境”与环境是全然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由本物自有属性所开创的主观派生境遇(如人类面临的“社会存在”),后者是指由他物原有属性所形成的客观派生境遇(如人类面临的“自然存在”)。(我在后面的文字中有时也将“物体”称作“主体”,同样是基于它们都有自为属性这一事实,其实任何属性都是出于自为的需要,或者说都是出于以自为方式进行自然代偿的规定,故任何作为属性载体的存在物都是潜在的(或不自觉的)主体更详细的义理请参阅卷二第八十七章。)】

 

于是,可以这样说:所谓“属境”或“存境”,系指一切集自为主观性盲存客观性于一体的前位主体之“(自为性)属性境况”(指“自性状态”或“属性实现”)及其由此开创的“(自在性)存在境界”(指“衍存层次”或“结构实现”)。也就是说,任何既成的自然实体或自然结构,原本一概需要经历一个既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演化形成过程,即它必须通过前位物相的主观性——或曰“物性”亦即“物之属性”,来达成后续存在的客观性——或曰“物态”亦即“物之结构”


进一步讲,任何主观性(即“自为性”、“主动性”或“机能”、“属性”)其实都不过是自然客观性的阶段性代偿形态及其阶段性现象形态,而任何客观性(即“自在性”、“盲存性”或“实体”、“结构”)都必须借助各级存在物的主观属性或自身物性来实现。因此,即使存在着某种自在性趋于递减而自为性代偿递增主观化倾向主观能动性的扩张动势,这个动势本身也仍然是一个自然的、自在的、或曰“本质上属于盲存的”进程,亦即恰恰是一个依据自在物的自为意志为转移自为物的自在本性为指归客观进程。一切生物乃至人类的社会存在就是这一自然机制的继续贯彻。

 

【我在卷二中对精神现象的论述即可视为对上述“物性”之一种——指“物的感应属性”——的具体剖析。或者可以这样看待:在本书第二卷中,我曾以感应属性为范例阐释了自然属性代偿序列的主观内涵态;而在此第三卷中,我将以社会实存为范例来阐释自然结构代偿序列的客观外延态请参阅卷一第二十章的文字和图示)。在此处之表述中,“主观”与“客观”二词尽可任意置换,其语义仍将自洽,道理如上。】

 

由此不难看出,社会存在的根据一定潜藏在它的前体物相——即生物存在——的物性(或属性)之中,因为,所谓“社会”无非是对生物(包括人类)自身之“存境”或“属境”的笼统表述。

 

而且,在生物乃至人类的“存境”之中,一定有一个可从其前人类以至前生物之物相——亦即前体物演之层层存境——中继承而来的代偿素质代偿惯力可循或可查。